約拿單·愛德華茲(Jonathan Edwards) 文集

1 神學論著 · 論意志的自由 / 01 第一部分 術語與基本定義 · biblesupport.com
第一章 05 自由與道德能動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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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部分 第五節

論自由與道德能動性的概念

在日常用語中,「自由」一詞的明確而顯而易見的意義是:任何人「隨心所欲」行事的「能力、機會或優勢」。換言之,就是他在任何方面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時,沒有任何阻礙或妨礙。而與自由相反的,無論我們稱之為何,就是一個人被阻礙或無法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,或者被迫做其他事情。

如果我所提及的,是「自由」一詞在語言日常使用中的意義;我相信任何學過說話且沒有偏見的人都不會否認;那麼,根據語言的恰當性,自由或其反面,都不能恰當地歸因於任何沒有所謂「意志」這種官能、能力或屬性的存在或事物。因為沒有意志的事物,不可能有能力或機會按照其意志行事,也不會被迫違背其意志行事,更不會被限制而無法按照其意志行事。因此,談論自由或其反面屬於意志本身,並非明智之言;如果我們根據詞語的原始和恰當意義來判斷明智與否的話。因為意志本身並非一個擁有意志的行動者:選擇的能力本身,並沒有選擇的能力。擁有意志能力的是人,或靈魂,而不是意志能力本身。而擁有按照其意志行事之自由的,是擁有意志的行動者;而不是他所擁有的意志。我們恰當地說,一隻被釋放的鳥有飛翔的能力和自由;但我們不會說鳥的飛翔能力有飛翔的能力和自由。自由是行動者的屬性,行動者擁有能力和官能,就像狡猾、勇敢、慷慨或熱心一樣。但這些品質是人的屬性;而不是屬性的屬性。

在日常用語中,有兩件事與所謂的自由相反。一是「強制」;又稱「力量」、「強迫」和「脅迫」;這是一個人被迫做違背其意志的事情。另一是「限制」;這是一個人被阻礙,沒有能力按照其意志行事。但沒有意志的事物,不能成為這些事情的主體。關於這一點,我無需多言,洛克先生在他的《人類理解論》中已經非常清楚地闡述了同樣的觀點。

但我還想就俗稱的自由再觀察一點;那就是,一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或選擇行事的能力和機會,就是它所包含的全部意義;而沒有將該選擇的原因,或根本沒有考慮這個人是如何產生這種意志的,納入該詞的意義中;無論它是由某種外部動機引起,還是內部習慣性偏見;無論它是由某種內部先前的意志決定,還是無緣無故地發生;無論它是否與某些先前的東西必然相關,還是不相關。無論這個人如何產生他的選擇,只要他有能力,並且沒有任何阻礙他追求和執行其意志的東西,那麼根據自由的原始和普遍概念,這個人就是完全自由的。

以上所述,足以說明根據人類的普遍觀念,以及該詞的常用和原始意義,自由的含義;但該詞在阿民念主義者、伯拉糾主義者以及其他反對喀爾文宗的人士口中,卻有著截然不同的意義。以下幾點屬於他們對自由的理解:1. 它在於意志中一種「自我決定」的能力,或者意志對自身及其行為擁有某種「主權」,藉此決定自身的意志行為;因此,其決定不依賴於自身之外的任何原因,也不受任何先於其自身(徒 2:1-47)的因素決定。2. 「無差別性」屬於他們對自由的理解,即心靈在意志行為之前處於「平衡」狀態。3. 「偶然性」是屬於自由且對其至關重要的另一點;這裡的偶然性並非該詞的普遍意義(如前所述),而是與所有「必然性」,或與其存在之某些先前基礎或原因的任何固定且確定的聯繫相對立。他們認為自由的本質如此多地包含在這些事物中,以至於除非人的意志以這種方式自由,否則他沒有真正的自由,無論他多麼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。

道德能動者是一個能夠做出具有道德品質的行為的存在,這些行為在道德意義上可以恰當地稱為善或惡,有德或邪惡,值得稱讚或應受責備。道德能動性包含一種道德官能,或對道德善惡的感知,或對功過、褒貶、獎懲的感知;以及行動者在行動中受道德誘因或動機影響的能力,這些誘因或動機呈現在理解和理性的視野中,以促使行為符合道德官能。

太陽在溫暖地球並使其結出果實方面,其作用和影響非常卓越和有益;但它不是一個道德能動者:它的行為雖然是好的,卻不是有德或有功的。城市中爆發的火災,吞噬了大部分城市,其作用非常有害;但它不是一個道德能動者:它所做的不是有過錯或有罪的,也不應受任何懲罰。禽獸不是道德能動者:它們有些行為非常有利和令人愉快;有些則非常有害:然而,由於它們沒有道德官能,或功過感,也不是由理解引導的選擇而行動,或具有推理和反思的能力,而只是出於本能,並且不能受道德誘因的影響,所以它們的行為並非恰當地有罪或有德,它們也不應像道德能動者因其過錯或善行那樣,受到任何此類道德待遇。

在此可以指出,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道德能動性之間存在著一種情境上的差異。我稱之為情境上的,因為它僅在於他們能夠受其影響的道德誘因的差異,這種差異源於情境的不同。統治者,僅以其統治者的身份行事,不能像被統治者那樣受道德律法及其威脅、應許、獎勵和懲罰的約束;儘管兩者都可能受道德善惡知識的影響。因此,至高無上的上帝的道德能動性,祂僅以統治者的身份對待祂的受造物,從不作為被統治者,在這方面與受造有智慧者的道德能動性有所不同。上帝的行為,特別是祂作為道德治理者所施行的行為,具有道德品質,並且在最高程度上是道德上良善的。它們是至聖至義的;我們必須將祂理解為在最高程度上受那超越一切、恰當地說是一種道德誘因的影響;即祂在這些事物中所看到的道德善:因此,祂在最恰當的意義上是一個道德能動者,是所有道德能力和能動性的源頭,是所有美德和道德善的泉源和準則;儘管由於祂至高無上,祂不可能受律法或命令、應許或威脅、獎勵或懲罰、勸告或警告的影響。道德能動者的基本品質在上帝身上以最大可能的完美存在;例如理解力,能辨別道德善惡的差異;辨別道德價值和過失的能力,藉此有些事物值得稱讚,有些則應受責備和懲罰;以及選擇的能力,由理解引導的選擇,以及按照祂的選擇或意願行事的能力,並能夠做那些在最高意義上值得稱讚的事情。這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上帝造人時的形象(我們在創 1:26-27 和 9:6 中讀到),上帝藉此將人與野獸區分開來,即在那些使人能夠進行道德能動性的本性官能和原則中。這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上帝的自然形象;而人最初被造時所擁有的屬靈和道德形象,則在於他所被賦予的道德卓越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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